斯里兰卡外国渔船没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1页(425字)
斯里兰卡《渔业(外国渔船管理)法》第18条规定,若任何人员被证明犯有违反本法令罪行时,法院:(1)在违反第4条的情况下,可下达命令,没收犯罪过程中使用的或与之有关的船舶,并没收其渔具、设备、储备物资、货物和船上的渔获物或水生植物或没收根据第13条第(5)款将渔获物或水生植物变卖后存入法院的款项。(2)应命令罪犯支付渔船在押时所需费用及遣送渔船人员回国费用。第19条规定:(1)第18条中所述的被没收的任何渔船、渔具、渔获物、水生植物、设备、储备物资或货物一旦被没收即归国家所有。在下述情况下,这种归国家所有的事实成立:在可以就没收命令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的期限到期后;如果在向上诉法院就没收命令提出上诉后,上诉法院在对上诉裁决时仍维持原没收命令之日。(2)部长秘书应取得第(1)款收归国有的任何船舶、渔具、渔获物、水生植物、设备、储备物资或货物的所有权,并可按他认为合适的方式,变卖或处置这些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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