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44页(242字)

中国2002年《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适宜的天气气候条件,充分考虑当地防灾减灾的需要和作业效果。第12条规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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