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44页(179字)

中国2002年《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由有关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按照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该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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