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内水面许可渔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74页(599字)
韩国《内水面渔业开发促进法》第7条规定:(1)拟从事以下各款之一的渔业者,应得到道知事的许可:养殖渔业:在被指定为公有水面或开发地域的私有水面上划分一定的水面,利用其他设施养殖水产动植物的渔业;定置渔业:划分一定的水面设置定置渔具捕鱼的渔业;共同渔业:为增进地域住民的共同利益,专用一定水面养殖和捕捞水产动植物的渔业;藻类采集渔业:在一定的水面上,养殖、采集莼菜及其他水产厅长指定藻类的渔业。(2)依第1项第1款至第3款之规定的渔业名称、方法和规模由水产厅长告示。(3)在一定的私有水面上具备由总统令规定的设施而经营养殖渔业之人提出申请时,可以许可从事第1项第1款规定的渔业。(4)道知事拟对农地改良设施进行第1项的渔业时,应按总统令的规定同水面管理者事先协商。《内水面渔业开发促进法施行令》第21条规定:(1)道知事欲依据法第7条第4项的规定,批准对农地改良设施的渔业权许可时,应就以下各款事项和该水面管理者事先协议:用于渔业活动的水面和其面积;渔业的种类;捕鱼的时期;渔业的设施物;拟批准的期间;水面使用费;干旱期的水位维持。(2)对申请渔业许可者,已提交农地改良设施管理者的使用水面同意书,或者被指定为开发地域的水面,视为是经过了第1项的协议。(3)道知事欲对旨在水力发电的水库进行渔业许可时,还应就第1项各款的事项同韩国电力株式会社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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