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有水面围填许可失效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08页(298字)
韩国《公有水面围填法》第25条规定:(1)符合下列各款之一的情况下,围填许可则失效。但在建设部长官认为有不得已的理由时,可限于失效后3个月内追溯恢复其效力:须按照围填的许可制度申请施工计划的认可而未按限定日期内提出申请时;未在规定之期间内开工中竣工围填工程时。(2)在许可已失效的情况下,建设部长官认为获得围填许可者对围填工程已完成总统令所定的工程以上,并认为有施工能力时,可不受第1项之规定所限,而从许可失效之日起,限于一年内追溯恢复其效力。(3)建设部长官在依据第1项但书及第2项之规定恢复许可效力之后,可以变更其许可的条件或附加新的条件。
上一篇:韩国公有水面围填许可撤销立法
下一篇:意大利水优先使用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