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输入陆禽类检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18页(267字)

台湾《输入动物及畜产品检疫条例》规定,陆食类包括、火鸡、鹌鹑、珠鸡、鹧鸪、松鸡、孔雀等及其卵。进口陆禽应检附产地政府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明书,证明以下事项:(1)该陆禽之原产地禽场,过去三个月内未发生鸡瘟、新城鸡瘟、鹦鹉病、传染性支气管炎、传染性喉头气管炎、立克病、传染性鼻炎及其他陆禽传染性疾病。(2)该陆禽之原产地禽场,其生禽在过去四个月内曾经抽血检查鸡白痢发生率低于1%以下。(3)该陆禽在产地输出前,经兽医检查健康情形良好,无任何疫病象征。进口之陆禽,不得接种任何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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