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洛哥长期捕鱼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30页(322字)

摩洛哥《颁布制定海洋渔业条例法律的敕令》第6条规定,在以下场所长期禁止捕:(1)在沿岸,作为国家经营或经常出租的部分持续禁止捕鱼;禁捕条件要通过广告告诉公众;(2)在由租让法令为某些渔业设施(如捕捞金枪鱼用的建网)划定的保护区内禁止捕鱼,但要用明显的标志将禁捕区向航船显示出来;(3)在港口和池塘以内持续禁止从事除双钩钓线捕捞之外的捕捞。但公共工程部长可以在征求海洋渔业主管部长的意见后作出决定,允许从事某些专门捕捞。另外,为了保护某些种类的资源或为了其他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因,海洋渔业主管部长可以在征求海洋渔业研究所的意见之后暂时禁止某些渔业生产活动。这些禁令须通过政府公报的渠道告知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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