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1986年环保原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53页(576字)

朝鲜1986年4月9日发布《环境保护法》,共52条。其中第1条规定,保护环境,是保障人民群众自主的创造性生活环境的崇高事业。国家为给人民创造文明卫生的环境和劳动条件,始终重视保护和管理国家环境的工作。第2条规定,保护环境,是在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建设中必须长期狠抓的重要工作。在朝鲜劳动党的领导下,国家巩固和发展环境保护管理中所取得的成就,并随着工业和其他有关经济部门的现代化发展,采取更好地保护和管理环境的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给这一部门增加投资。第3条规定,国家根据人民的意志和要求,为搞好国家的环境建设,有计划有远见地进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国家根据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城乡建设,保证工矿企业等产业设施的合理布局。第4条规定,所有生产部门投入生产之前首先采取环境保护措施,是防止公害,保证生产正常化的重要要求。国家指导和监督工矿企业与合作社先采取防止公害的措施,然后进行生产,不断使保护环境的物质技术手段现代化。第6条规定,国家发展防止公害保护环境的科学研究工作,健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机构,加强对它的领导。第9条规定,本法律规定保护大气、水、土壤、生物等环境不受损伤、破坏和污染的原则和规章制度。本法律未规定的土地、森林资源等自然环境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规章制度,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为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