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91页(362字)

在国家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中确定候选人的一个程序。不同国家有不同情况。在美国主要用于在一个政党内确定或选举该党提名的总统候选人,为各党候选人之间的竞选做准备。也适用于许多其他官吏、州议员、联邦国会议员的选举。在我国主要用于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中确定正式候选人。根据我国1982年选举法的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由地方各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如果多方面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多数选民或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预选并非必经程序。我国1986年选举法取消了1982年选举法中有关预选的规定。1995年修改的选举法增加了在间接选举中可以实行预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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