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野马野驴保护措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00页(665字)
美国《野生态野马和野驴法》第3节规定,若该部长据(i)对他管辖的公有土地进行的现状调查;(ii)《1976年联邦土地政策和管理法》第202节规定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中的有关材料;(iii)法院责令据《1978年公有牧地改良法》第2节规定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书中的材料;(iv)他随时得到的其荐补充性或新的材料,包括在按本法规定所进行的研究工作中所得的材料,或在没有上述(i)至(iv)中所述材料的情况下,据当时他所得到的全部材料作出了下列结论:公有土地某区域的动物已超载,有必要采取行动移走、猎捕这些超载动物,则他应立即自这些区域移走、猎捕这些超载动物以达到适当的管理标准。为将所有超载的动物都移走或猎捕走,以使该区域保持良好的自然生态平衡和保护该区域免受超载动物之破坏,应按下述顺序及优先程序采取行动:(1)该部长应当发布命令,以最人道的方式杀死那些老龄、残废和有病的动物。(2)该部长应当规定个人为保存和饲养而可以猎捕或移走的过载的野生态野马和野驴的数量,且这种猎捕、移走只能由他认为合格的人进行。且该人应使部长深信他能人道地处理和饲养这些野马和野驴(包括有适当的运输手段、充足的饲料和保存场所)。兹规定:除非持有该部长颁发的一书面证明,证实某个人有能力人道地饲养(包括有适当的人来运送这些动物)4头以上的动物,否则,每个人每年不得猎捕4头以上动物。(3)在没有合格的人请求让他移走、饲养其他超载的野马和野驴的情况下,该部长应采用最人道的和最经济的方法杀死这些超载的野马和野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