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野马野驴保护资格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01页(288字)
美国《野生态野马和野驴法》第3节规定,在下述情况下,野生态的野马和野驴或他们的遗骸将不再具有受本法的保护的野生态野马和野驴的资格:(1)已据本节c条规定将它的所有权转让给私人;(2)已据本法规定将他们转交私人饲养或持有,但在本法通过之日前自然死亡;(3)由该部长或他指派的人据本节b条规定杀死;(4)在据本法第4节规定加以管理的公有土地或私有土地上自然死亡且经该部长或该部长所指定的人批准加以处置的;(5)据本法第3节中所述的经批准后杀死或在事故中死亡的。但是,所有的野生态的野马和野驴及他们的遗骸不得加工成商品出售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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