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5页(1482字)

国家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依法保护残疾人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的法律规范。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残疾人教育条例》,确立了残疾人教育制度的主要内容。

残疾人的学前教育 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

残疾人的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使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形式包括: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读;在残疾儿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残疾儿童、少年教育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应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特点。普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能适应普通班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并根据其学习、康复的特殊需要对其提供帮助。

残疾人的职业教育 残疾人的职业教育,以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为主,适当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其教育体系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组成,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入学。

残疾人的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设区的市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举办残疾人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提高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

残疾人教育的教师 国家实施残疾人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举办单位应当为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教师。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或者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师资班,培养残疾人教育教师。普通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教育津贴及其他待遇。

残疾人教育的物质条件保障 残疾人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教育机构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残疾人教育机构的建设,应当适应残疾学生学习、康复和生活的特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教学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学具及其他辅助用品,扶持残疾人教育机构兴办和发展校办企业或福利企业。

有关残疾人教育的奖励和处罚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①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②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③研究、生产残疾人教学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的;④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着成绩的;⑤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①拒绝招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招收的残疾人入学的;②侮辱、体罚、殴打残疾学生的;③侵占、克扣、挪用残疾人教育款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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