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91页(487字)

确定中央政府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在收支划分和预算管理权限方面相互关系的根本制度。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体制。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中央政府预算由中央各部门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的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我国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即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照税种划分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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