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水源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04页(307字)
埃塞俄比亚十分重视依法保护各类水资源保护区。如《保护森林法》规定,如为了水土保持、保护水源和水利工程或者为了防洪和防护海滩而必须建设永久性的植物覆盖区的措施时,农业部长可以颁布防护林文告。根据《水法》规定,国家可以建立保护地区,由政府水利机构颁布具体规定,禁止在水利设施及其集水区内洗涤、洗澡和投放杂物。国家可在共同改良地区建设灌溉工程。在发生意外情况时,国家上下水管理当局有权征用泉眼、水井、河流和其他水源以及任何供水设施,以应付某些紧急情况。提供设施和设备的所有者,有权对这种征用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对于意外情况下使财产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索取适当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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