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水质保护措施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03页(427字)
南斯拉夫塞尔维亚《水法》第11章水的保护中规定:为了保护水:(1)禁止向天然的和人工的河流和湖泊中投放能污染水质或弄浑水质和引起泥沙淤积的一切固体物质;(2)禁止将一切可能引起污染和盐碱化的物质注入地下水层;(3)禁止利用废水井作化粪池;(4)禁止污染天然的和人工的河流和湖泊的冰层;(5)禁止将能够引起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物质排放入天然的和人工的河流、湖泊和地下水中;(6)禁止将超过规定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注入水中;(7)禁止将含有危险物质的废水排放进纳污的河流和湖泊;(8)禁止自船舶上向天然的和人工的水流中排放和投放矿物油、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9)禁止将能够污染水的物质排放在天然的和人工的河流和湖泊的大水期河床湖底中和泉水和水井的附近;(10)禁止在河流和湖泊的大水期的河床湖底和岸上进行能够污染水的活动;(11)禁止将能对下水道的水的净化产生有害影响的或可能损害下水道的废水排入公共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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