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48页(1580字)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我国医疗机构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登记、执业、监督管理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向以下部门提出申请:①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登记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②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③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⑤有相应的规章制度;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床位;注册资金。县级以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后,对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执业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生,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证明书。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①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②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③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④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我国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标准的,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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