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44页(760字)

①与具体行政程序相对。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应普遍遵循的通用的程序规则。一般行政程序的作用在于使行政权的运作在程序方面符合必要的统一标准、要求,从而使行政活动过程在具有多样性的同时,又具有行政权行使必须的一致性。在行政管理实践中,由于各种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内容和目的不同,这些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则相应地也有所差异,但各种行政活动又有其共同之处,应遵循一些共同的程序原则和规则,即一般行政程序。例如,公正、公开、公平的程序原则,不单方接触、职能分离,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有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前告知相对人有关情况、听取相对人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实施行政行为应制作行政决定书,说明理由等,这些程序规则就是行政活动一般都应遵循的原则和规则。一般行政程序与具体行政程序在行政程序制度中相互衔接,二者有紧密的联系。一方面,一般行政程序具有原则性和统率性,具体行政程序不能违背一般的程序原则和规则;另一方面,具体行政程序又是对一般行政程序原则和规则的具体化和落实,许多一般的程序原则和规则要通过具体程序规则才具有可操作性。②与简易行政程序相对。指行政主体实施某种行政行为时通常遵循的程序规则,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下才可以不予适用。例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只有在违法事实清楚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的,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其他的行政处罚则必须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程序。一般行政程序较为严格、复杂,对于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具有重要作用。简易行政程序则有助于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主体适用简易行政程序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在不具备规定条件时,必须适用一般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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