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48页(416字)

由单独一个议院构成的代表机关或议会。一般与两院制议会对称。其特点是机构单一,责任明确,事权集中,通过法律比较迅速、简便。其主张来源于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与两院制比较而言,认为“公意”或主权只有一个,不可分割,议会作为主权机关只能有一个;一院制议会通常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易于反映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排除了保守势力对社会进步的阻碍。英国17世纪克伦威尔(Oliker Cromwelf,1599~1658)时期的议会是最早的一院制议会,美国邦联时期国会、法国1791年宪法规定的立法机关也属较早的一院制议会。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议会均实行一院制,如瑞典、丹麦、芬兰、希腊、葡萄牙、新加坡和突尼斯等。绝大多数国家地方行政单位,尤其是市镇以下行政单位的民意机构多采用一院制的构成,如英国;而联邦制国家的州一级立法机关则多采用两院制结构,如德国和美国(美国只有内布拉斯加州实行一院制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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