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8页(589字)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决议、决定和命令,拟制计划、规划,规定行政措施以及其他行政行为是否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符合宪法、法律的监督。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首要要求,任何行政行为只有具备了合法性,才能为社会所接受并在社会中获得有效存在的基础。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的最主要的任务是保证行政法规、规章符合宪法和法律,因为行政法规、规章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手段,是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重要根据和准则,它的合法性决定着绝大多数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利用多种方式进行:①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审查行政法规、规章,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规章。②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审查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或变更下级行政机关违法的行政管理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③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司法建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和处理。⑤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他组织和个人认为具体或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请求处理,还可以通过舆论工具予以揭露,或通过申诉、控告、检举等途径进行揭发,要求处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