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专属区入渔费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97页(199字)
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资源管理的第15号政府令》第16条规定:(1)获得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作业许可证的外籍个人或法人团体必须缴纳入渔费,并履行农业部长和财政部长签署的协议中规定的手续。(2)入渔费包括:每艘船申请捕捞许可证的登记费;捕捞许可证更换费;每艘从事捕捞活动的船只的捕鱼费。(3)除本条(2)规定的收费外,根据规定渔船进港应交纳停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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