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内加尔金枪鱼捕捞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84页(545字)

塞内加尔《关于海洋渔业法典的法律》第22条规定,获准在塞内加尔管辖水域内作业的金枪捕捞船,可获得金枪鱼捕捞许可证。许可证给予以塞内加尔的一个港口为停泊港或工作港并卸下其全部渔获物的金枪鱼鲜鱼捕捞船和金枪鱼冷冻船在塞内加尔管辖的全部水域内捕捞饵料和金枪鱼的权利。但是,当根据塞内加尔政府和一个外国政府间达成的渔业协定而做出另外规定,对于那些以塞内加尔领土以外的港口为停泊港或工作港,因而不在塞内加尔的港口卸下渔获物的金枪鱼冷冻船,只要它们根据渔业协定的规定给予补偿,也可以发给捕鱼许可证。塞内加尔《关于制定渔业企业捕捞许可证的颁发条件及其税额的办法》第4条规定,获准在塞内加尔领海内作业的金枪鱼渔船可以获得金枪鱼捕捞许可证。这种许可证的税额要每年根据财政主管部长和渔业主管部长的联合决定按渔业类型确定。这类捕捞许可证分为以下3种情况:第1种:对于塞内加尔金枪鱼汛期捕捞的金枪鱼渔船,捕捞许可证的税额按卸下并交给塞内加尔工厂的金枪鱼产量计算;第2种:不参加塞内加尔金枪鱼汛期捕捞的渔船在监察期进行捕捞,其捕捞许可证税额相当于上一种的两倍;第3种:对于悬挂未与塞内加尔签订海洋渔业协议国家船旗的金枪鱼渔船,捕捞许可证的税额相当于第一种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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