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自耕认定标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46页(717字)

台湾于1985年7月12日修正发布《青年承受农地能自耕认定标准及证明书核发注意事项》。共4条。本标准及证明书核发注意事项是依据农业发展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为辅导农业学校毕业青年及家庭农场从事农业青年成员,购买农业用地,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申请核发能自耕证明书,以凭此办理农地所有权移转登记而制定的。主要规定了能自耕的认定标准,申请人在申请时符合下列条件,经审查合格的,可认定能自耕:(1)年龄18岁以上,40岁以下;(2)中等以上学校农业有关科系毕业或家庭农场共同生活从事农业的青年成员;(3)曾接受委托经营,或曾接受各级政府机关办理或委办的农业专业训练一个月以上,已获得结业证明书的;(4)目前没有农业以外的专任职业的;(5)所承购的农地坐落与其住所在同一或毗邻乡(镇、市、区)者,不在同一或毗邻乡(镇、市、区)的,以其交通路线距离不超过15公里为限。除此,还规定了申请核发证明书的程序,即受理及核发机关,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市、区)公所受理,报上级政府农业主管单位核办;申请人应填写申请书并检付下列证明文件:(1)学历证件影本;(2)经历证件影本;(3)户籍誊本;(4)拟购农地图说;(5)经营计划书;(6)5年内确实从事农业生产及不移转所购置农业用地承诺书;(7)农业用地让售同意书。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农业主管单位接到申请书后,审查结果符合规定的,由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核发《农业学校毕业青年承受农地能自耕证明书》或《家庭农场从事农业青年承受农地能自耕证明书》。并将副本抄送农林厅(建设局)、户籍及土地所在乡镇公所、地政事务所。证明书自核发之日起6个月内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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