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41页(515字)

法官主动追究犯罪,被告人是刑事诉讼客体,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均集于法官一身的一种刑事诉讼形式。纠问式盛行于封建专制时期。纠问式的主要特点有:①法官主动追究犯罪。在纠问式盛行的时代,法官或拥有司法权的官吏认为可能存在有犯罪事实时,即使没有受害人告诉,也会依照其职权主动予以追究,主动进行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给犯罪分子以惩罚的活动。②被告人是不享有诉讼权利的刑事诉讼客体,是拷问的主要对象。③法官集审判权与追诉权于一身。在纠问式诉讼形式下,总的讲,侦查权、起诉权和审判权之间没有明确界限,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之间也没有严格区分。所有这些权力和职能,一般是集中在法官身上。法官既负责审判,也负责侦查、起诉,既负责执行审判职能,也负责执行控诉职能。④始终同野蛮的刑讯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密不可分。纠问式诉讼的历史也就是一部野蛮刑讯的历史,一部拷问的历史。刑讯是法官获取证据的主要方法,也是法官审理案件的主要方法。⑤诉讼的进行一般不公开,也不存在可以相互辩论的程序。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主要活动,就是回答法官的审问。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一般不存在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相互进行言词辩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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