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海洋水产资源开发登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14页(302字)
日本《海洋水产资源开发促进法》第20条规定:(1)开发中心必须根据政令的规定进行登记。(2)根据前款的规定,必须登记的事项,如果没有进行登记,就不能同第三者开展竞争。第24条规定,农林水产大臣在收到前款规定的认可申请时,若认为申请内容不属以下各项之一,而且能开展正常业务,确实有助于海洋水产资源开发,应予以认可:(1)设立手续、章程或事业计划书的内容违反法令。(2)章程及事业计划书中,有虚伪记载或应记载的事项欠缺。第26条规定:(1)开发中心理事长收到前条第2款规定的投资时,要根据政令的规定立即登记,不得拖延。(2)开发中心通过设立登记,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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