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海洋水产资源开发方针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14页(523字)
日本《海洋水产资源开发促进法》第3条规定:(1)农林水产大臣必须根据政令制定海洋水产资源开发的基本方针。(2)开发基本方针中要规定以下事项:关于推动沿岸海域水产动植物增殖及养殖的事项;通过开发适合于增殖和养殖的水产动植物品种以及增殖和养殖该水产动植物,发展渔业生产的目标;关于开发适合于增养殖的水产动植物品种,及适合于水产动植物每一品种增养殖的自然条件标准;为实现目标所必要的渔业生产基础整备开发及设施整备的基本事项。关于促进海洋新渔场渔业生产企业化的以下事项:通过新渔场渔业生产企业化,发展渔业生产的目标;适合于促进渔业生产企业化的新渔场预定海域。关于其他海洋水产资源开发的重要事项。(3)开发基本方针的制定,要结合水产品的需求及生产动向,同时也要考虑有关渔业的技术进步等情况。(4)开发基本方针必须同《沿岸渔场整备及开发法》第3条的沿岸渔场整备及开发计划保持协调。(5)农林水产大臣要制定开发基本方针时,必须听取渔业调整审议会的意见。(6)农林水产大臣制定开发基本方针后,必须马上公布,不得拖延。第4条规定,农林水产大臣根据水产品需求情况的变动及其他情况的变化,必要时,要变更开发基本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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