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用水户联合会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41页(415字)

1985年《西班牙水法》规定:(1)每一用水户委员会应设一全体会议、一管理部,并应有1名或数名陪审员。(2)用户全体会议由全体用户参加,是联合会的主权部门,它被赋予一切无法转给其他部门的权利。(3)管理部由全体会议选出,负责执行会规以及实施该部和全体会议的决议。(4)管理部的职责如下:监督和管理联合会的重大事宜,促进发展和维护用户权力;通过适当决议改善水源分配,尊重授权和地方惯例;将需要增补的会规内容或其他合适建议送全体会议讨论认可。(5)全体会议和管理部的决议和决定,应按它们的职权范围和管理部的规定与要求自我执行。这些决议和决定在送流域机构前应先按行政程序检查。(6)陪审员的责任是听取意见,排解联合会会员之间在法规方面的争议和纠纷,对肇事者实施制裁,确定给受损方的赔偿金额和违法行为应负的责任。上述程序应是是公开的、口述的,是按照惯例规定办事的,它的决定是自我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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