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结构改善报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14页(230字)

日本《渔业振兴整备特别措施法》第17条规定:(1)农林水产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对得到本法第3条第1款认定的中小渔业者,可要求其对振兴计划实施情况作必要的报告。(2)农林水产大臣对得到第5条第1款认定的渔业协同组合等或得到第6条第1款认定的法人,可要求其对结构改善计划及整备计划的实施状况作必要的报告。(3)地方运输局长(含海运监理部长)可要求接受转业补助或已得到转业补助的人员就其补助的支付情况作必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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