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灾害应急补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57页(421字)
韩国《风灾水害对策法》第46条规定,为充分实施灾害应急对策和开展灾害恢复工作,必要时国家可依据总统令的规定,由国库全部或部分负担其费用,或对地方自治团体及其他防灾责任者予以补助。韩国《风灾水害对策法施行令》第26条规定,依法第46条规定,灾害应急对策或灾害恢复工作所需费用可由国库负担或对地方自治团体及其他防灾责任者予以补助的情形如下:(1)属灾害应急对策时:死亡与失踪者的丧葬及其遗属的抚恤;灾民的救护;主要负担家庭生活来源者死亡或失踪时,其遗属生活的补助。(2)属灾害恢复工作时:住宅复修(包括公寓迁移金的补助);耕地复修;农作物复补;船舶复修;畜产物增殖设施的恢复和家畜的康复;水产物增殖与养殖设施的恢复和鱼苗的购入;公共设施的恢复;上述各项规定以外与之类似损害的恢复。除本令规定的外,有关灾害应急对策与灾害恢复工作费用的负担基准等必要事项,经中央灾害对策本部会议审议,由本部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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