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船舶排废限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03页(323字)
韩国《海洋污染防止法》规定:(1)任何人不准在海洋排出船舶废弃物,只是符合如下各条之一的排出不在此限:为确保船舶的安全、人命救助而进行的不得已的废弃物的排出;因船舶的损伤采取防止措施但不得已而发生的废弃物排出。(2)船舶内的生活污水和废弃物在总理令定的海域,按总理令所定的处理基准及方法而排出时不适用。(3)受到公有水面管理立法规定的许可,按总统令所定的处理基准及方法向指定的地点排出废弃物时不适用。(4)把在陆地难于处理的废弃物在其准许排出的海洋,按总理令所定的处理方法而排出时不适用。在此情况时,海洋准许排出废弃物的种类、排出海域的范围、排出者的排出指定步骤及其他必要事项要依照总理令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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