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狩猎资源繁殖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07页(258字)
蒙古《狩猎法实施细则》规定:(1)为保障野生动物自然生长和繁殖以及为进行特殊用途的狩猎而预先指定的场所称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由部长会议确定。(2)国家机关、合作社和社会团体必须对按土地规划其管辖地区内的野生动物资源在繁殖、利用和保护方面采取和实施各项措施。(3)森林和木材工业部根据各省、市森林和狩猎组织的建议制定和实施繁殖、迁移野生动物,以及发展狩猎业的计划。(4)按照主管机关的决定,为了繁殖、迁移和人工繁殖的目的而进行猎捕野生动物者,不必交纳税款和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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