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森林采伐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54页(224字)

芬兰《私有林法》规定:(1)私有林主委托他人采伐森林时,至少采伐三天前通知区林业局,报告采伐地点、范围、采伐数量、销售情况。(2)区林业局均须及时回复采伐通知。(3)区林业局对不提交采伐利用森林报告者可处以罚款。(4)私有林主为家庭自用采伐林木可不受封林命令禁止,但不得缩小森林的生产规模。(5)私有林主不得擅自大面积采伐封闭森林令禁止采伐的林木。(6)私有林主采伐木材应按区林业局更新计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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