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稻谷生产调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5页(199字)

台湾政府1972年公布《稻谷生产量及生产费调查办法》,共5章18条。其中第1章总则中规定:(1)稻谷生产量及生产费调查,以粮食局为主管机关,县市政府为生产量调查执行机关及生产费调查机关,乡镇市区公所为生产量调查机关。(2)稻谷生产量及生产费调查,每年分二期办理。(3)乡镇市区公所粮情报告员应按本办法规定承担调查工作,粮食主管机关可派员督导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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