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单位药剂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48页(441字)

法律、法规对医疗单位配制药剂及制剂使用规定的监督管理制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配制制剂的医疗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县级以上医院(包括100张病床以上的厂矿企事业医疗单位)的制剂、药检业务负责人,须由药师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②制剂场所应当具有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房屋和设备,并保持整洁。灭菌制剂室要具备更衣、缓冲、洗涤、配制、灌封、灭菌、包装等适宜的条件和空调等设施。配制输液剂的,必须具备超净条件。医疗单位配制制剂,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制剂许可证》。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只限于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而市场上无供应或供应不足的药物制剂。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或变相销售。配制制剂的医疗单位须有相应的药检室,经检验质量合格的制剂,由药检室签发合格证,凭医生处方使用;不合格的,不准供临床使用。医疗单位除药剂科(室)、同位素室(核医学室)可以配制、供应药品外,其他科室均不得配制、供应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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