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禽衣原体病进口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53页(225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6.4.1条规定,无禽衣原体病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禁止从被认为禽衣原体病感染国家直接或间接地,进口鹦鹉科家族鸟类,并禁止其直接或间接地经其领地运输。第3.6.4.2条规定,进口鹦鹉科家族的鸟类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这些鸟:(1)装运之日无鹦鹉热临床症状;(2)装运前45天内接受兽医监督,并应用氯四环素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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