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动物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13页(260字)
澳门1991年《环境纲要法》第11条规定,凡有科学、经济和社会价值的动物品种,将由特别法律加以保护。为保护动物和维护公众卫生,有需要由有关机构及卫生当局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特别是在如下范围内:(1)维护和推动生态的自然再生程序;(2)水陆野生动物的买卖;(3)将任何品种的水或陆的野生动物,引入本地区;(4)为消灭任何被视为有害的动物而需采用未经批准的办法时,应受有关当局管制;(5)对输入珍奇动物的样本立例和管制。鱼类资源将透过特别法律对其价值、发展和利用加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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