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辞职和罢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56页(1436字)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的人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
第三十九条 提出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大会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的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四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得票数超过全体应到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自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缺位的时候,可以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人选。
第四十二条 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资格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