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动物发展基金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95页(476字)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1987年《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规定,猎捕保护动物(包括观赏动物、实验动物、动物标本、动物产品等)由批准猎捕的主管部门按其价值的10%向猎捕者征收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基金;猎捕非保护动物由批准猎捕的主管部门按其价值的4%向猎捕者征收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基金。同年,江西省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发布《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对基金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办法、使用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湖南省人大常委会1988年《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规定,设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基金。1989年,省政府《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基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护基金来源:(1)对经过批准猎采一、二级保护动植物的,由省主管部门按批准的数量向猎采者收取的资源保护费;(2)发放、签证狩猎证、采药证、特殊采猎证,向申领者收取的资源保护费;(3)向收购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产品加工、野生动物饲养收取的资源补偿费;(4)财政部门拨给的专项资金;(5)国内外组织、单位、个人的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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