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承担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53页(624字)

合伙对过错行为的责任,指合伙人因自己的过错行为,使合伙外第三人遭受损失时,合伙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合伙对合伙人过错行为的责任承担,受两个条件限制。其一,合伙人须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或经其他合伙人授权办理某项特别事务过程中,有任何过错或遗漏行为。至于哪些行为属于合伙的正常业务范围,《合伙经营条例》未作明确规定,通常依普通法的规则加以确定。其一般包括出售合伙营业的货物、购买合伙营业通常所使用的货物、支付合伙营业的债务、雇用人员以商号名义发行和承兑流通票据、为商号贷款并以商号的货物作抵押等。其二,此种行为所致的损失,须由非合伙人的其他人所遭受。至于损失的范围,可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乃至所招致的任何处罚。

每个合伙人在合伙期间,对合伙所发生的过错责任,应与其他合伙人连带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在合伙人误用商号所收受或保管的现金或财物时,商号均应负赔偿责任。其包括如下两种情况:

(1)合伙人,在其职权范围内,收受第三人的现金或财物而有误用的行为;

(2)商号在其业务过程中,收受第三人的现金或财物,而在其保管期间,由一名或数名合伙人误用该项现金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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