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42页(488字)

我国县(县级市)公安局和市辖区公安分局管理公安工作的派出机构,是基层的公安组织。它不是同级政府的职能机构,而是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在其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维护所在地区的日常治安,协助公安局或公安分局处理重大案件,有治安警告权和一定的罚款权等处罚权,其管理和处罚权比公安局(公安分局)小,在上级公安局(公安分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地区大小、人口多少、社会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公安派出所设所长1人,副所长1至2人,人民警察若干人。公安派出所除按地区设置外,我国在某些特殊行业也设派出所,如铁路、水上、森林等。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职责是:①保障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②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③依照法律管制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④管理户籍。⑤管理剧场、电影院、旅店、刻字等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管理各种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⑥保护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破案。⑦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工作。⑧在居民中开展法制宣传,协助做好其他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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