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41页(1640字)

公安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公安机关提出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和申诉程序。这是一种行政活动程序,而不是司法程序,是公安机关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密切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依靠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而制定的程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控告、申诉,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但控告、申诉人应当对控告、申诉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

控告和申诉的范围 公安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控告、申诉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应当受理:①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拖延不办的。②无正当理由对依法提出的复议申请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③人民警察玩忽职守致使他人人身、公私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④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的。⑤认为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检验、鉴定结论违背事实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⑥认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对于以上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提出控告和申诉,但如果这些事项是属于法定复议程序受案范围和时效期间的控告和申诉,应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处理。

受理控告和申诉的机关 各级公安机关的信访部门是受理控告、申诉的专门机构,负责控告、申诉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接受、转送、交办或者直接调查来信来访提出的控告和申诉,并对控告、申诉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控告的管辖和受理 各级公安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控告按以下规定管辖:①对控告本机关或者本机关正、副职负责人员的,由该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告知控告人向有任免权的主管机关提出。②对控告本机关正、副职负责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的,由本机关管辖。各级公安机关对所管辖的当事人的当面控告,均应指派专人接谈,制作笔录,经控告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对书面或者电话控告的,也应当指派专人听取控告人当面陈述,做好记录,并对受理的控告逐一填写《受理控告登记表》。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控告,应当在3日内将控告材料转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且通知控告人,或者当面告诉控告人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受理控告后1个月内应告知控告人是否立案查办。在决定是否立案前,必须听取控告人的当面陈述。对决定不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的理由告知控告人,控告人如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到控告人复核请求后,应填写《控告复核登记表》,并在15日内复核完毕,将复核意见答复控告人。

申诉的管辖和受理 公安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按下列规定管辖:①县(市)公安局和城市公安分局管辖不服本机关处理决定或者结论的申诉。②地、市以上公安机关管辖不服本机关处理决定或者结论的申诉和不服下一级公安机关复查结论的再申诉,以及本机关认为应由自己直接处理的申诉。各级公安机关对所管辖的当面申诉,要指派专人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审阅其递交的有关法律文书以及其他申诉材料,并询问申诉事由及依据;书面申诉的,必须约请申诉人面谈,并对受理的申诉逐一填写《受理申诉登记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申诉,应在3日内将申诉材料转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通知申诉人,或者当面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提出。各级公安机关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申诉,应当在15日内完成初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申诉理由正当,原处理决定或者结论在主要事实认定或者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可能的,应当立案复查。对决定不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的理由书面答复申诉人。公安机关复查申诉案件应在决定立案后的3个月内完成,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答复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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