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杀虫剂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58页(200字)

德国《植物保护法》规定,政府主管部长可以禁止或限制:(1)杀虫剂的使用、成分构成或使用方式;(2)在经过特殊杀虫剂处理过土壤上培育特殊的植物品种;(3)提供给使用者含有特殊成分的杀虫剂;(4)出口含有特殊杀虫剂的种子、植物。如果需要政府应就杀虫剂使用方法颁布必要的法规,杀虫剂使用者或者任何使用这些产品从事教育或观察调研的人必须具有适当的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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