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的转让手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76页(1274字)

1.如果公司股份转让人准备把其所有股份都包括在一份证书中转让给受让人时,按以下程序办理转让:

(1)股份转让人签署正式转让文件并连同股份证书一同交给受让人;

(2)受让人在有关证书上签署,继而向香港税务当局缴纳印花税;

(3)香港税务局在转让证书上盖章证明受让人已履行纳税义务后将转让证书交由受让人,使得后者能将转让证书及相应股票向公司登记,缴纳登记费用;

(4)公司在收到有关证书及费用后,须于2个月内发给股份受让人新股票,成为公司成员。

2.如果股份持有人只想将其在股份证书上的部分股份转让,则应根据证明书办理以下手续进行转让:

(1)转让人签署转让证书并连同股份证书交由公司;

(2)公司秘书在上述股份转让证书上盖上“已交证书”章,并保留股份证书,同时将股份转让证书交回给转让人;

(3)转让人将已盖章之股份转让证书交给受让人签署,后者在完成签署后持转让证书办理股份转让印花税的缴纳手续,然后交回公司进行登记;

(4)公司在2个月内办理完登记事宜,发出两张股份证书,一张为受让人的股份数额,一张为出让人自己保留的数额。

如果公司接受的是一份被伪造的股份转让证书,这种转让无效,不影响原来股份持有人的所有权。若公司在办理股份转让手续时已把真正的股份所有人姓名从公司登记名册中注销,真正的股东可以强制要求公司恢复原名,偿还其名下已过户的股份,以及一切因此而损失的股息等收益。除此外,公司还应对任何非递交伪造转让证书第三者因相信该股份转让手续而遭受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股份转让伪造事件时,公司可以向递交伪造转让证书之人起诉赔偿因伪造事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即使该递交人对这一伪造文件毫不知情也不例外。

股份转让的效力从登记转让时开始,在转让登记之前公司必须出示核准的股份转让证书。受让人在其姓名载入成员名册之前,并未取得正式股东之地位,其未获得所转让股份的真正所有权,此时受让人的权利只限于衡平法上的股份请求权,出让人依然是股份所有人,依衡平法使他作为受让人的信托人保管该股份,具体而言:①出让人在公司催缴股费时依然承担付款义务,但可向受让人追偿,受让人依受让合同,必须对合同签订之日起的股份负一切责任;②在转让登记之前,出让人依公司章程仍有权取得有关相应股份的股息,受让人可依转让合同,有权从出让人那里取得前述利息以及收益。③出让人必须依受让人的指示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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