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75页(754字)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持有人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使后者成为公司成员的行为。

股份转让主要受到《公司条例》中有关私人公司的股份权利限制及公司章程限制。私人公司的章程中一般都有公司内部成员优先购买的规定,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必须先向公司成员提出要约,具体方式有以下两种:

(1)出让人将其出让股权之意图通知公司董事会并以董事会一致同意的或依规定的价格向其他成员提出要约。

(2)先由出让人与公司内欲受让的某成员淡好价格,再经董事会依其议好的价格、股数向其他股东要约。

在出让人发出要约后,如其他股东全部接受时,依其持股比例分配出让的股份;在采用上述两种方法情况下,如无其他股东接受时,由有意图受让的股东承让该股份。

在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如果股东转让股份时不顾其原来同意并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时,公司有权没收其所持股份。

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拒绝股份过户,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董事会在处理上述问题时未有谨慎行使决定权或者董事会的决定未有欺诈成分时,董事会有绝对权力拒绝过户而无需负担举证责任。

如果公司对某些股份有留置权或者该股份经公司催缴而未付款时,公司可以拒绝为这些股份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对于公开公司来讲,如果其计划上市交易,股份应当是自由转让而不受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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