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的认购申请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72页(392字)

认购公司的股票一般通过购股合同进行,其适用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其中集资章程是要约邀请。而认购人提出的认购申请则形成要约,公司股份的分配与公司的配股则构成承诺。

认购人一般通过认购书所附集资章程、公司组织大纲或组织细则所规定的条件提出认购申请。该申请可以附条件。若认购申请附上前提条件,则无视该条件的配股是无效的。但如果认购申请所附条件独立于认购条件之外,只能构成一种附属条件或后来所定的条件,认购人受配股制约,但可以使有关条件得到实现而取得救济。

根据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要约可以在承诺前任何时候撤销。因此,认购申请人可以在公司配股前任何时候撤销其认购申请,但必须在公司公开认股名单3月前方得提出撤销申请,并以有效方法通知受要约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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