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02页(2765字)

清盘是公司解散的一种形式,包括公司强迫清盘和公司自动清盘。

1.公司强迫清盘

任何公司发生下列情况时,法院可以下令其强迫清盘:

(1)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提请法院清盘结束公司营业;

(2)公司注册一年内未开始进行任何业务或经营其他行业已超过一年;

(3)私人公司股东减少至少于2人,公开公司减少至7人以下;

(4)公司上交的法定报告或召开法定会议有违法情况;

(5)公司丧失偿还能力;

(6)法院认为公司必须清盘,以示判决公正者。

清盘之诉可以由下列人士向法院提出:

(1)公司在通过特别决议后由其自身提出;

(2)公司的债权人;

(3)任何负连带偿还责任的出资人(Contributory);

(4)破产受托人或出资人的遗产管理人。

有关人士在提起清盘诉讼时,必须向法院呈送申请书,其内容包括公司注册成立的时间、地点,公司的资本和目的,以及申请清盘的理由,有关申请除送往法院外,还必须送达有关公司及公司接收人。申请人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向公司接收官交付按金。根据《1996年破产(修订)规则》,按金数额为11250港元。公司接收官可以在强制清盘程序中出席每一阶段的审理,并将自己的意见向法院提出。

提起诉讼人除了向法院呈送申请书外,还要附上宣誓书,证明其起诉内容属实。申请人必须在审理前7天内将通告刊在政府宪报以及两份本地的报刊上。对有关清盘提起反对意见的任何人士必须做出一份宣誓书,列明反对理由及声明所属内容属实,起诉人也有权再做出一份宣誓书进行辩解。

经过审理,如法院认为起诉理由成立时,法院将颁布命令将有关公司清盘,同时委托清盘人,并将清盘命令送呈到公司注册署。在颁布清盘之后,法院必须对公司注资人名单进行核对,并可要求公司债权人出示债权证明。

公司接收官必须在清盘开始时向法院提出一份初步报告书,内容必须包括公司的发行资本,已认购的资本以及已缴付的资本,公司的估计资产额及负债额,公司经营失败的原因;公司接收官发表的调查意见。如法院认为公司接收官的报告书中显示有人在公司的创办、成立、经营里有欺诈行为,可以对公司的创办人、董事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审问。

清盘人在公司清盘过程中的职责主要是:采取必要行动去搜集及落实公司资产资料,处理债权人及股东或投资者名单,清偿债务,调查投资人权益及配发多余的收益,完成清盘后取得法官的释放令,等待法庭的解散公司令以及在收到解散公司令后14日内呈报公司注册署以完结清盘。清盘人的职责一直延续到清盘结束,方由法院指示解除其职务。

在清盘行动结束之后,公司接收官必须向公司注册署呈报一份证明书以证明有关公司的清盘行动已经完结,清盘人被解除职务。在公司注册署将有关注册公司已经清盘结束的证明书登记备案之日起两年后,有关公司正式解散,公司资格及一切权利义务亦正式消失。

2.公司自动清盘

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公司可以不需要通过法院的裁决而以自动清盘程序自行解散:

(1)公司组织大纲或章程所规定的经营期限已经届满,或者规定公司应予解散的条件已经出现,公司在股东大会上通过自动清盘的普通决议;

(2)由于特殊原因,公司以特别决议程序通过公司自动清盘;

(3)由于考虑到所负的债务,通过特别决议自动清盘。自动清盘分为股东的自动清盘以及债权人的自动清盘。公司董事会如正作出一份法定的宣告,以证明董事会正对公司的事务进行全面调查,以及经过调查后董事会认为公司能够在清盘结束开始的12个月内付清全部欠款,公司即可按股东自动清盘程序运转。如董事会认为不能作此宣告,则一定要作出债权人要求的自动清盘。

公司董事会作出的有偿付能力的法定宣告,必须在通过自动清盘决议之前5个星期内作出,并提交公司注册署,并且必须附有宣告前的最近期的公司资产负债表。在公司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债权人的自动清盘。此时董事会可以作出一份宣告,声明公司因债务关系不能继续营业。公司必须依《公司条例》第228A条清盘以及公司在将宣告声明送交公司注册署备案日之后的28日内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和债权人大会。

公司股东自动清盘时,必须召开股东大会通过自动清盘决议,并选出几位清盘员。后者必须按香港《公司条例》所列出的表格填写一份,并向公司注册署申报备案。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秘书可以被选为公司的清盘员。

选出清盘员后,公司的董事会立刻停止其权力,清盘员在清盘行动结束前必须在每年的公司股东大会上汇报其过去一年的活动以及清盘的过程。在公司事务全部了结之后,清盘人必须召开最后一次股东大会,并向大会呈送说明清盘的过程以及公司资产摊分的方法的清盘帐目。在召开最后一次股东大会之后的一个星期中,清盘人必须向公司注册署另报一份最后的会计帐目以及汇报最后一次股东大会的结果。在执行上述程序完毕之日起3个月后,公司即告解散。

债权人自动清盘的程序从公司注册署将公司董事会所作出的丧失偿付能力宣告书登记备案之日开始。董事会依规定委任清盘人并公告任命。公司在公司注册署将偿付能力丧失宣告书备案后28日内,通过清盘特别决议而后依上述程序完成公司清盘行为至其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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