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与绕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39页(427字)

在航次租船合同下,将货物运送至租船合同所指定的目的地是船舶所有人的义务。这一义务一般是明示的,如:“船舶将驶往南安普顿”。如果船舶未抵该地,则根据合同受挫原则,船舶所有人就构成违约,而且一般得不到运费。

更为重要的是其附带的义务,即须适当迅捷,这是一项不言而喻的义务。根据合同受挫原则,船方延误即构成违约而应负损害赔偿之责。有时违约后果十分严重,以致如再继续履约就会根本违背租船合同原来的目的。在这种场合,承租人可以拒绝继续承担其责任而终止租约。

完成航程不得绕航。除非租船合同另有明确规定,船舶必须按指定航线航行。如租约中未指定航线,在租船合同中一般不会指定航线,则船舶应按惯常的航线行驶。除绕航是旨在保全船舶和货物,或援救人命之外,任何绕航,即使是偏离航线,也应视为违背合同条件而使承租人有权拒绝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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