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36页(938字)

船长作为代理人的权限,本质上来自船东和委托人的授权。

代理权限包括:签发提单;运送货物;处分货载,例如船舶用煤不足时,可将该船货载中的煤先用于航海;处置所收运费。在已签定的合同规定范围内,船长可商定费率、决定装货与否。

船舶运营和船舶保养,是船长更为重要的权利和责任。船长有签订购置日常必需品合同的权力:即购置船舶在航程中所必需的一切东西,包括食物、维修品和设备,以及拖带费和救助费。这方面所适用的标准是一个精明船东所花费的数量,这就是说,如果该笔费用由一个精明的船东花掉的,那么,给船长的授权也是在这范围之内。船长也可借钱购置必需品。

在船籍港,船舶已到不能修缮的程度,船长经海事专职官员许可,可将船舶拍卖。

必需品供应商对船拥有留置权,船长垫付款项的,船长对船也有留置权。

当船舶处于危险之中时,船长有权——其他人则无此权力——支付共同海损费用,或者作出共同海损牺牲。同样,在救助方面,船长可作与此相适应的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船长的代理权限只能在委托人所授予的明示权限内活动。此外除非委托人采取正确的行动告诫过了那些可能会与代理人发生关系的人们,代理人就有其认为应有合理接受的授权。如果船长有签定合同的一般权力,除明确船长无此项权力之外,他所签定的合同对船东有约束力。但是如果合同签约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船长的授权是有限的,则他们无此签约的权力。此原则根据的是1900年“利多斯戴尔号”案判例。该案中船东限定船长所能动用的费用不能超过6000英镑,并规定,仅需基本维修就足够了。修船商很明白,船长的权利受到限制。但是,他们接受了船长的指示,执行了15567英镑的全面修理。结果,对于超过6000英镑的费用,修理商无权得到补偿。

当然,如果船长能向对方保证,他有此项权力,则仍可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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