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43页(884字)

定期租船是船舶所有人与承租人双方同意,按照期限订立的租船合同,时间的长短不限,3年、2年、1年、半年、1个月均可。定期租船合同一般采用波罗泰(Baltime)定期租船合同格式。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国籍。

2.船名及国籍。并应表明该船长是否入级和所属入级社的社名。

3.载货重量和容量。因为租用船舶是长期的,承运的货物多种多样,船方应将船舶的重量吨位和尺码吨位准确无误地写在合同上。

4.船用燃料和淡水的数量。在定期租赁船舶的情况下,船舶在航行时每日的燃料消耗,由承租人负担。因为在租期内承租人使用船舶是否频繁,出租人无从过问,使用船舶频繁则多烧燃料,使用不频繁则少烧燃料,完全由承租人掌握,并作为承租人计算航运成本的一项开支。

淡水的消耗量也属于承租人的一项开支,因为水的价值较低廉,一般不将水的每日用量写在合同之内。

5.租金。一般都是根据双方约定的金额按月预付,并写明给付的币制和地点。通常以美元或者英镑为计算单位。

6.船舶航行速度。租船合同所标明的航速浬数,以在海中风平浪静的状态为准,不能将受风推浪送的速度作为标准。表示方法如:“满载时,在天气良好的情况下,能航行……节”。当然,随着租期时间的推移,航速下降是自然的,承租人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出租人赔偿。

7.交船时间和地点与还船时间和地点。

8.解决争端的办法。

上述八项是定期租船合同中所不可缺少的内容,缺少任何一项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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