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对嫌疑犯和违法者的拘捕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65页(1423字)

《警察条例》赋予香港警察广泛的拘捕权。警察拘捕他人一般须持有书面拘捕令,但在一定条件下,警察也可以没有拘捕令而行使拘捕权,这“一定条件”是指:

(1)有合理理由怀疑某人犯罪,无论警察是否亲眼目睹某人犯罪;

(2)有合理理由怀疑某人可能会被驱逐出香港;

(3)下列必须及时拘捕的违法者:

①有严重罪行的违法者;

②会继续犯罪的违法者;

③可能逃匿而避免出庭的违法者;

④可能干扰证人作证和警方调查活动的违法者;

⑤本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违法者;

⑥可能毁灭罪证的违法者;

⑦需要从该违法者处进一步找寻有关证据的违法者;

⑧拒绝表明身份或提供虚假身份资料的违法者,将来可能会无法查找该人。

警察在行使拘捕权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若身穿便服,要表明具警察身份并出示身份证;

(2)要明确告诉被拘捕人他已被捕,他的行动失去自由;

(3)必须告诉被拘捕人他被捕的真实原因,警察不应该对被捕者说出某项罪名而实际上却打算指控被捕者另一项罪名。

如果违法者应该知道被捕罪名,如因扒窃而当场被捕,警察可以不告诉违法者被捕理由;如果被捕者当时的行为,使警察无法告诉他被捕的理由,如被捕者袭击执行拘捕的警察企图逃走,法律不强求警察当场告诉违法者被捕理由。但警察应在紧急情况后,尽快告诉被捕人被捕的原因。

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警察,都可能受到刑事处分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若被捕者企图逃走或使用暴力拒捕,则警察和协助拘捕的人士可以采用任何方法进行拘捕,包括合理地使用武力。警察在拘捕他人后,必须警告被捕人如实招供,并及时记录其口供。被捕人在没有警告下的口供,法庭一般是不会采纳作为证据的。

警察对保释在外的嫌疑犯也具有拘捕权,这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警察有合理理由相信嫌疑犯违反或可能违反保释条件;

(2)警察接到担保人书面通知,嫌疑犯很可能不按指定的时间报到,因此担保人不想再承担担保责任。

警察必须将上述被拘捕的人,在24小时内尽快带到裁判署法庭(Magistrates’Court)候审。如果在开庭前24小时内拘捕保释在外的嫌疑犯,则可按期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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