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劣行的证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33页(1062字)

被告被判有罪以前,法律不允许控方用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表示被告品行一贯卑劣,或被告一直具有犯罪记录等。如果对关于被告劣行的证据不作限制,很容易造成法庭对被告的偏见,使被告不能得到公平的判决;但是,在下列四种情况下,法庭可以考虑接受关于被告劣行的证据:

1.被告或其律师攻击控方证人的人格

这项攻击必须是明确的指责,而不是仅仅贬低控方证人的人格。例如:被告的律师向法庭指出,控方证人经常说谎,法庭不会将这种指责视为攻击,而是将它看作辩方反驳控方的指控。如果被告的律师向法庭声称,控方的证人,即某位警察伪造证据指控被告,这就是明显在攻击控方证人的人格,为此,法庭可以考虑接受控方关于被告劣行的证词作为证据。

2.被告或其律师提到被告的人格

当被告或其律师为了表现被告的良好品格而向控方证人主动提问,或者自行提供证据表明被告品格良好。例如:辩方向认识被告的控方证人提出这样的问题:“你从来都不知道被告以前犯过罪,是吗?”此时,法庭可以考虑接受控方关于被告劣行的证词作为证据。

3.被告为同案的另一被告作证,此时,法庭可以接受控方关于被告劣行的陈述。

4.法律允许控方提出被告以前的犯罪记录

在审理某些案件时,例如:审理由警察监视的嫌疑人所犯罪行,因为被警察监视的嫌疑人都是有犯罪前科的,此时,法庭可以准许控方提供被告的犯罪记录。

此外,在下列两种特殊情况下,法庭可以取消禁止揭示被告劣行的规定:

(1)被告以独特的手法犯罪被指控,并且以前也曾以该手法犯罪,这种犯罪手法只有该被告才会使用,则法庭会接受控方关于被告以前的犯罪记录作为判案证据。

(2)被告以意外或过失为理由开脱被指控的罪行,但被告以前的类似行为可以推翻他的自我辩护。例如:控方指控被告以故意纵火的诈骗方法获得大笔保险赔款,并且被告以前曾多次实施同样的诈骗行为,此时,法庭就会否定被告的辩护理由,而接受被告以往类似的犯罪手段作为判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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